条件如下:
拥有有效美国、日本、澳大利亚、加拿大或申根签证的中国公司可免签入境菲律宾:根据经修订的第613号联邦法第3节,即《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》,并参照该法第9(a)节,为支持政府促进和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政策,满足以下条件、希望以旅游目的访问菲律宾的中国公民将可免签证进入本国,初次授权逗留不超过七(7)天:
1.当前有效的美国、日本、澳大利亚、加拿大或申根签证;
2.护照,其有效期在预定逗留之后不少于六(6)个月;
3.往返或前往下一目的地的机票;以及没有移民局不良记录。
七(7)天的免签证入境时间可延长十四(14)天,最多可停留二十一(21)天。
这种类型的准入不得转换为其他签证类别,其可以在所有主要国际机场和二级国际枢纽(SIH)使用并在海港供游轮/船只上的旅客使用。
据此废除或修改所有与本备忘录通函不符的通函、命令和其他发布。
本通知立即生效。
本通函的副本提供给奎松市迪利曼法律中心国家行政登记局(ONAR)